民族医药法规的最新动态
民族医药的法律定位是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即“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在这里,必须明确认识到,我国传统医药包括中医药和民族医药。这一法律定位明确了民族医药在国家医疗卫生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中医药条例》中规定,“民族医药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这一规定为民族医药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族医药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民族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民族医药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条例规定。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民族医药的管理工作。
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面临着对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保护和抢救力度不够、措施不力等问题。对此,有提案建议加强对民族医药发展的引导,鼓励民族自治地区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出台促进民族医药发展的政策法规。特别是要在民族自治地区制定因地制宜的保护、继承、发展的具体措施。要把抢救和保护民族医药作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内容,采取有力措施,出台政策法规,加强对民族医药的抢救和保护工作。
目前的法律法规还很难覆盖和保障民族医药发展。因此,建议制定符合民族医药实际的新药评审标准。对确有疗效和安全保障的民族医药新药要放宽审批条件,下放审批权,经审批的民族药允许其在本地区流通。尽快制定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审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使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在指定的民族医疗机构和综合性医院民族医科之间使用。
为了保障民族医药的持续发展,还需要加强对民族医药教育和人才培养的支持。建议有关部门设立民族医药人才培养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培养高层次的民族医药学科带头人。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要加大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建立不同层次的民族医药教育机构和专业,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考生报考民族医药专业要制定特殊鼓励政策”的要求,建议在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建立相应专业,探索民族医药教育质量保障机制,积极开展民族医药教学质量评估试点工作,提高民族医药院校教育教学质量。
综上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