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裁判技术的伦理问题
人工智能裁判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其中一个主要的伦理问题是程序正义不足。虽然人工智能技术能够提供高准确率的裁判结果,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就能够完全取代人类裁判。人类裁判在司法过程中重视和追求的不仅仅是实体公正,更重要的是程序公正。然而,人工智能裁判技术在运作中往往存在算法歧视与偏见,这会冲击法官中立性这一程序正义的基本要素。此外,“人工智能法官”的“算法黑箱”还会消解司法程序的透明性、公开性,使其忽视了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裁判说理也严重不足。
司法审判不仅是法律问题,还需要考虑情和理。裁判的效果应该是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要求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既要严格适用法律,又要有人文的关怀。然而,人工智能裁判技术在算法裁判运作中很难考虑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人文关怀或者释法说法。目前,已有的“人工智能法官”系统或者类人工智能法官系统还难以达到相关要求。
“人工智能法官”裁判是以裁判文书类司法大数据的深度挖掘为基础而产生的算法系统。这种大数据挖掘会涉及裁判文书中法官、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知情、同意权保护问题。例如,法国2019年颁布的《司法改革法》第33条明令禁止基于法官“画像”的大数据应用(包括比较、评估、预测),违反者将面临严重的法律责任。因此,基于裁判文书类司法大数据深度挖掘的“人工智能法官”很可能在某种程度上侵犯法官隐私权。
人类法官裁判案件时,勤勉尽责不仅仅是职业伦理要求,也是因为有相应的司法责任制度予以规范。然而,当“人工智能法官”进行实质性审判得出错误裁判结果时,该由谁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司法责任制能够对人类法官发挥作用,主要在于责任追究的“谴责”机制会给人类法官带来身体的、精神的、财产的剥夺性、限制性“痛苦”等,但这对“人工智能法官”而言毫无意义。因此,该由谁来承担“人工智能法官”裁判错误责任,值得深思。
综上所述,人工智能裁判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面临着诸多伦理问题,需要我们在推广和应用这项技术的同时,也要高度重视这些问题,并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